在线音乐制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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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称 :在线音乐制作平台作品功能 :( 1) 当个体音乐人需要编曲师时可以在本网站试听对味的编曲师洽谈,已达到交易目的( 2) 翻唱者或者歌手需要进行编曲或者歌曲改编可以直接找编曲师洽谈,已达到交易目的 :( 3) 当个体音乐人需要对已经编曲的作品进行混音时可直接找混音师洽谈 ,已达到交易目的( 4) 当编曲师或者混音师业务量比较少时,可在网站进行在线教学已达到收益目的。技术特点及优势 :基于仍然 流行的 C2C模式 ,运用 JAVA语言编写。其中采用先 进流行框 架Spring、 SpringMVC和 MyBatis进行整合。市场分析与预测 :近两年市场调研结果显示 :我国音乐市场存在着这样的状况:( 1)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音乐产业这样的上层建筑是越来越重视 ;( 2)国家越来越重视音乐版权,给予艺术创作很大的动力;( 3)各大音乐网站开始开各自的音乐人招募计划,对音乐人的创作热情在次激发;( 4)生活中处处需要音乐,不论是商场、大街小巷、手机音乐播放器;( 5)专业音乐制作人士接入业务量参差不齐,急需相对均衡;( 6)越来越多的软件合成器和软件效果器的出现,让音乐音色丰富多彩;竞争优势 :至今在还未出现过类似专业网站,因此本产品还是具有相对的领头作用。所以还是具有相对大的优势出现在大众眼中。简而言之,本产品进入市场后会改变音乐领域的交易方式。有助于促进原创音乐人的创作热情,会为国内音乐市场锦上添花。产品开发前景 :就对于现在而言,从来没有出现过像现在这样做音乐的一个契机。音乐制作方式的改变、国家对于音乐版权的重视以及各大音乐网站的大力配合。会使中国的音乐市场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音乐人越来越多,需求本网站的人就越来越多。虽然笨网站只是针对于小众,但在未来的发展是不可忽视的。

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为了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并理顺著作权人、数字化制品经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法律关系,特作如下规定:第 一条 本规定所称数字化制品,是指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数字代码形式固定的有形载体,包括激光唱盘( CD)、激光视盘( LD)、数码激光视盘( VCD)、高 密度光盘( DVD)、软磁盘( FD)、只读光盘( CD- ROM)、交互式光盘( CD- I)、照片光盘( PHOTO- CD)、高密度只读光盘 ( DVD-ROM)、集成电路卡( ICCARD)等。第二条 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一)所指的复制行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第三条 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他人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的,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可以直接向被利用作品的著作权人取得许可 ,也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许可。第四条国家批准建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各类作品的利用,包括以数字化制品形式的利用。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受著作权保护的音乐作品。音乐作品以外的受著作权保护的其他作品,在其集体管理机构建立之前,暂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未与其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的著作权人的报酬,应及时转交相应的著作权人,并为此发布公告。第五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订的收费标准须经国家版权局审批后方能生效。第六条 本规定生效之前,未经被利用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已经制作、出版或者发行的数字化制品,其经营单位自本规定生效起 60天内应直接与被利用作品的著作权人补签合同或者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补签合同。第 七条 本规定生效后,未经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将受著作权保护的他人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的,或者在本规定生效前制作、出版或者发行数字化制品,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签合同或者拒绝补签合同的,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给予行政处罚。第八条 将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组织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出版者的版式设计制作数字化制品的,适用本规定。上述权利人的此项权利,在其集体管理机构建立之前,暂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