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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附录代购须知法律政策关税关税是代购产业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大量的代购通过分包邮购和私人携带的方式通关,规避关税的征收,对税收冲击非常大。针对此种情形,海关总署于2010年连续出台两份针对性的文件,一份是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降低了个人邮寄进境物品的免征税税额标准,规定应征进口税税额①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而此前应征进口税税额在500元以内,海关予以免税。另一份是海关总署第54号文,关于进境旅客携带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的规定,具体为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上述两份文件分别针对海外代购货源中的邮寄和私人携带,征税标准变得更加严格,在执行环节也加强了监管,因此对海外代购行业造成较大的冲击,不少代购商纷纷选择委托第三方外贸服务商,采取化零为整的方式集中报关,然后将成本摊薄到消费者身上。行政监管有些商品种类因为涉及到卫生、健康等因素从而具有特殊的属性,国内对于此类商品的流通实施一定程度的管制,尤其是通过在生产、进口和销售等环节实施许可制度的方式,以海外代购中比重最大的化妆品为例,化妆品出现的安全性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使用禁用原料、被微生物污染、存在过敏性物质等几个方面,我国对化妆品进口和流通方面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进口化妆品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22004年卫生部《关于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217号):自2004年8月1日起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此外,对于特殊用途化妆品②的进口则需申请许可。值得一提的是,卫生部对申请备案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组织技术评审,生产和进口单位对备案产品的卫生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对特殊用途化妆品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卫生部接受到技术审查结论做出行政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3化妆品经销商经销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对经销商进行处罚③。可见,对于部分类目的产品,国内的对其进口审批和违规进口都规定了相应的措施,类似的规定和措施也适用于食品(奶粉)领域,此外,服装、电子产品等商品类目虽然没有设置明确的许可制度,但并非没有相配套的管制措施,例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以及中文标注等,以及《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规定电子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标准等。